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開發區對外經濟活動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加強對項目投資合同簽訂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項目投資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協議)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項目投資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開發區外聯局負責項目投資合同的擬稿。內容包括:合同主體,標的物(指出讓地塊、工程項目等),企業注冊和注冊資金,投資規模和效益,用地面積,供地條件,供地價格,權證辦理,建設進度,規劃要求,相關政策,違約責任,幫辦服務和合同效力等主要條款。重大合同需委托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士把關。
第四條擬稿完畢后,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審核,提交黨政班子會專題研究決定,并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會簽意見。
第五條投資5億元以上項目由管委會主任代表開發區簽訂投資合同書;投資5億元以下項目由管委會主任委托代表簽訂投資合同書;投資合同均須上黨政班子會研究審定。
第三章項目投資合同資料的管理
第六條項目投資合同資料包括合同文本、領導簽字、會簽意見、過程中的變更資料、合同終止等。
第七條合同簽章生效后,外聯局應在兩日內將審批過程中相關領導簽署意見的資料、合同文本正本三份和電子文檔以及資料目錄交管委會辦公室簽收,同時將合同文本送各負責人和部門傳閱。
第八條管委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項目合同資料編號存檔,避免遺失。以上資料不得隨意放置、銷毀、丟棄。
第九條項目投資合同書作為開發區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文書依據和開發區內部明確職責的直接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秘密。
第四章項目投資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開發區督查局負責督促合同履行日常監管工作,如出現合同不能履行情況,先由開發區分包領導、分包單位負責人督促,再以書面形式要求項目單位履約,最后由督查局提出建議,專題會議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項目投資合同的監督
第十一條開發區監察局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監察局對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突出問題,要及時組織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監察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黨政班子會議討論同意后,要求經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開發區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局提出處理意見,向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對外聯絡局負責解釋。